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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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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公告

扬少 发表于 2023-7-19 00:00:00 浏览:  4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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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7证券简称:深圳能源公告编号:2023-024
公司债券代码:149241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272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2
公司债券代码:149310公司债券简称:20深能01
公司债券代码:149408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676公司债券简称:21深能01
公司债券代码:149677公司债券简称:21深能02
公司债券代码:149742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2
公司债券代码:149926公司债券简称:22深能01
公司债券代码:149927公司债券简称:22深能02
公司债券代码:149983 公司债券简称:22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984 公司债券简称:22 深能 Y2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满足战略发展需求,公司拟申请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情况如下:
一、履行的审批程序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董事会八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公司经逐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以
1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条件的规定,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且公司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债券优化审核安排。
(一)《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该项规定。
(二)《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8.58亿元,按合理利率水平计算,利润指标符合该项规定。
(三)《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最近三年资产负债率保持在较为合理的水平且相对稳定,符合行业特征,且公司日常业务所实现的经营现金流量较为充足,符合该项规定,也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偿还
公司债务、股权投资等合法合规用途,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该项规定。
2(五)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
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六)公司已收到深交所关于公司适用深交所公司债券优化审核安排的确认函,可以适用优化审核安排。
(七)本次公司债券将经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注
册程序后发行,符合《上市规则》第2.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八)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对象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
《上市规则》第2.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九)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已明确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2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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