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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就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调整事项发表以下书面确认意见:
1、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1000亿米光伏用钨丝产线建项目”,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公司实际需要,公司决定对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金额、实施地点、投资概算构成及建设期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基于本次调整修订编制的《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
本次调整、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募投项目准备工作的最新推进情况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可本次调整事项,同意将本次调整所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审计委员会委员:叶小杰、程文文、周闽
2023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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