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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7证券简称:金健米业编号:临2023-53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和组织机构的调整情况,本次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章程原条款内容章程修改后内容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总监、总师。
他总监、总师。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新增)(十八)审议批准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以上且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对外捐赠等事项;项;
1............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新增)(十八)决定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50万元其他职权。(含)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由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内容发生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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