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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1证券简称:亚太实业公告编号:2023-064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19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13日。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商务大厦
17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兵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104434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30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47609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3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49673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6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34373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3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34373689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0.633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杨晓楠、胡惠春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二)特别强调事项
1、议案1.00、2.00、6.00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2023年7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太华”)与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将其现时合计享有的54760995股股票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6.94%)委托给广州万顺行使。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2.00、3.00、4.00属于与股东及广州万顺有关联关系的事项,因此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兰州太华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3、议案8.00与9.00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4、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5、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议案的表决情况
1.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635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74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7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326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874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0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74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7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326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0关于公司签署《借款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774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90%;
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3%;弃权7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474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829%;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9%;
弃权7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6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00关于公司拟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774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90%;
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3%;弃权7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474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829%;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9%;
弃权7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6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00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635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34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74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73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7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326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90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4295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9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46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3490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6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9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4295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94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746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00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8.01选举陈志健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8755806股
8.02选举陈渭安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8835640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8.01选举陈志健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694811股
8.02选举陈渭安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295409股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00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9.01选举陈启星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88557306股
9.02选举马敬添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8846900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01选举陈启星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8496311股
9.02选举马敬添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8408009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晓楠、胡惠春
3、结论性意见: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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