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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调整事宜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数量及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
二、《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中
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作废处理2021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内容。
2023年7月21日(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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