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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22号
关于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王怡,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孙茂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23年1月30日,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00000万元到
-15000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300000万元到-350000万元。
公告同时提示,由于公司尚未取得部分被投资企业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参股企业投资收益可能对本次业绩预告产生影响,具体影响数额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业绩预告未经审计。2023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2021年度的存货跌价准备等事项后,2022年实现归母净利润-46094.65万元,实现扣非净利润-226906.72万元。
1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
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的归母净利润与预告数据差异达53.91%,且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合理预期。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5.1.4条、第5.1.5
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事实以及公司其他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怡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孙茂竹作为公司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
4.3.5条、第4.3.8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怡、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孙茂竹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
2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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