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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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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小燕 发表于 2023-7-26 00:00:00 浏览:  4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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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42号
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家龙,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孔薇然,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2年7月30日,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与北京创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进展。该合同纠纷诉讼事项,涉案本息和金额约54192.41万元,占公司2020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5%,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公司未披露临时公告,仅在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2022年6月7日,公司披露与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瑞京)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2022年1月,江西瑞京与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并签署和解协议,涉案金1额约为21830.25万元,占公司2021年期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30%,
公司未披露临时公告,仅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涉诉事项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未就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2.1.1条、第7.4.1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已对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做出监管措施决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李家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孔薇然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家龙、时任总经理孔薇然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
2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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