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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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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玻璃心 发表于 2023-7-28 00:00:00 浏览:  60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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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0证券简称:银江技术公告编号:2023-044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人员。
(三)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28日,并同意以7.2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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