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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达股份:关于收到《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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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达股份:关于收到《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的公告

杨帆 发表于 2023-7-31 00:00:00 浏览:  3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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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2证券简称:美达股份公告编号:2023-066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达股份”)于2023年7月30日收到控股股东青岛昌盛日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日电”)出具的《关于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昌盛日电自2023年7月30日起36个月(若本次发行顺利实施则顺延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放弃其享有美达股份的34300000股(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对应的表决权。
二、昌盛日电放弃表决权的情况
1、原因
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巩固本次发行完成后陈建龙先生的控制权,保护上市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昌盛日电承诺自2023年7月30日起
36个月(若本次发行顺利实施则顺延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放弃其
享有美达股份的34300000股(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49%)对应的表决权。
2、《关于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承诺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36个月内(含),本公司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34300000股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股份(占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49%,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实施,则本公司放弃享有上述股份表决权的到期日顺延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含)。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因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未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等事项而终止,则本公司放弃享有的上述股份表决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终止之日次日自动恢复。2、在本承诺函第1条所规定的放弃期限内,本公司不向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坚之具有关联关系或有一致行动关系的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3、在本承诺函第1条所规定的放弃期限内,本公司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
章程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
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3)对所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4、在本承诺函第1条所规定的放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
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承诺函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已自动全部放弃。
5、在本承诺函第1条所规定的放弃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本公司承担并履行。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含),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
坚之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满足低于福建力恒
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含)以上时,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放弃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承诺条款终止。”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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