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87|回复: 0

铂力特: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铂力特: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米诺他爹 发表于 2023-8-1 00:00:00 浏览:  5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3)JTN(XA)意字第 FY0728210号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25层710065
电话:029-81129966传真:029-81121166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5-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5-
四、结论意见..............................................-9-
-1-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3)JTN(XA)意字第 FY0728210号
致: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7月31日下午15:30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1000号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律师、张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号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1号监管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2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中进行披露;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详细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一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23年7月31日下午15:30,本次股东大会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
1000号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董事长薛蕾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4-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二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作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2204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9201%。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9101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10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01%。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至2023年7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外,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5-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022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022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3.审议《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70220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4.审议公司《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1审议《关于选举折生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34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67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4.2审议《关于选举薛蕾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34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103%;
-6-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67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4.3审议《关于选举赵晓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34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67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4.4审议《关于选举贾鑫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34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67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4.5审议《关于选举杨东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34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67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4.6审议《关于选举孙晓梅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34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67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5.审议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1审议《关于选举徐亚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34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67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5.2审议《关于选举孙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34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67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5.3审议《关于选举王锋革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34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67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6.审议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6.1审议《关于选举宫蒲玲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34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67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6.2审议《关于选举迟博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7348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9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1767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4、议案5和议案6采用累积投票方式,且公司对该部分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1、议案2和议案3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此外,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6-18 23:00 , Processed in 0.835838 second(s), 50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