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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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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法治 发表于 2023-8-2 00:00:00 浏览:  5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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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说明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新余农
银隆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隆平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14%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经公司董事会比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逐项自查并
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隆平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1444112股股份,根据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新余农银隆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说明,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本次交易后主要
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同时,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募集配套资金,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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