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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86证券简称:悦安新材公告编号:2023-054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8/92023/8/102023/8/10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6月3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现金派发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 
11196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总股本由归属前的85440800股增加至85552760股。 
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将维持现金派发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因此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55527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331656.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8/92023/8/102023/8/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李上奎、于缘宝、王兵、李博、刘晓云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持股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4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4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4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6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7-8705008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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