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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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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3-8-1 00:00:00 浏览:  8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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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2证券简称:上海莱士公告编号:2023-05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3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于2023年7月28日下午4
点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维兵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监事经投票表决,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4)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
本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5)关联监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监事审议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
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监事胡维兵先生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2、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监事胡维兵先生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2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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