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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未来新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未来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4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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