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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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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小时光 发表于 2023-8-9 00:00:00 浏览:  7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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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67号
关于对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止2023年4月17日,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佳浩)持有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95438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264%,股份来源为2016年的非公开发行。
2023年4月2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3年4月18日至4月
19日,因司法强制平仓,前海佳浩所持公司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被卖出980000股,减持比例为0.084%。2023年7月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3年7月5日至7月6日,因司法强制平仓,前海佳浩所持公司股份再次通过二级市场被卖出4370000股,减持比例为0.377%。上述两次股票被卖出前,前海佳浩均未按规定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1公司股东前海佳浩所持股份被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
司法处置,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3条、第3.4.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减持行为系因司法处置导致股票被动卖出,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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