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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和而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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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和而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从新开始 发表于 2023-8-12 00:00:00 浏览:  89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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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和
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而泰”、“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人,就和而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并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有效期至2023年8月17日;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有效期至2023年8月17日。
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有效期至2024年3月9日。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
1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
有效期届满日,即2024年5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冬李鸿志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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