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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标的公司2023年1-5月
的财务报表进行追加审计并出具的众环审字(2023)3300263号《审计报告》,同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阅[2023]8680号《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
2、同意公司编写的《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胡旭东赵黎明张军
2023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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