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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大洲A公司的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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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大洲A公司的关注函

平淡 发表于 2023-8-10 00:00:00 浏览:  48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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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99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8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1、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3年上半年亏损1900
万元至亏损2400万元。请结合你公司近三年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行业发展及市场环境变化、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详细说明2024年、2025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依据,指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否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相关业绩指标的设置能否达到激励效果,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并说明判断依据及理由。
2、请结合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
实绩等因素,说明4名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授
1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高达72.63%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
向公司管理层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说明判断依据及理由。
3、请说明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高管授予比例较高的情况下,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标准中考核等级 A(杰出)、B(优秀)、C(良好)的个人层面系数均为 100%的合理性。
4、请说明各年解除限售比例安排与公司业绩实现、限制性
股票费用摊销的匹配性,仅设置两个解除限售期且首期即可解锁
50%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3年8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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