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27号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4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所属水电站溢洪道水毁修
复工程进展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鄂坪水电站水库在泄
洪过程中出现资产损毁情况,鄂坪水电站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和公
众责任险,2021年收到预付赔款1,000万元,由于理赔金额尚不
确定,公司将就鄂坪水电站溢洪道水毁修复工程处置后续事宜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2月,公司收到保险赔偿确认书,
合计赔偿金额3,023.75万元;相关水毁资产账面净值2,338.13万
-1-
元,确认营业外收入685.62万元,上述额外收益对公司当期损益
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自愿性信息披露未保持持续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82号)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8月11日
湖北证监局办公室2023年8月11日印发-2-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