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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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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炒股 发表于 2023-8-16 00:00:00 浏览:  7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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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3证券简称:软控股份公告编号:2023-045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出现增加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1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青岛市郑州路43号,研发中心第十七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官炳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1971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011%。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6198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28%;
通过网络投票的出席会议的股东1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772637股,占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4%。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股东1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6628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31%。
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李茹律师、徐述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议案提供征集表决权。公司独立董事王荭女士已发出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向股东征集本次会议全部议案的表决权。详见2023年7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二、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7452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278%;反对票2451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22%;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2143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549%;反对票24519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45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2、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744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246%;反对票2451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22%;
弃权票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2137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21%;反对票24519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451%;弃权票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审议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6744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246%;反对票24498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7615%;
弃权票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22137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21%;反对票24498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07%;弃权票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审议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述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李茹律师、徐述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开征集表决权人员的资格、征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软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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