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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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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3-8-15 00:00:00 浏览:  51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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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742号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建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王建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
于2023年2月11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王建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滨海能源股票,至2023年1月5日持有滨海能源5.3%的股份。王建林成为滨海能源持股5%以上股—1—东后,于2023年1月5日至1月11日累计买入198.38万股,占滨海能源总股本的0.89%,成交金额2903.54万元;2023年1月
11日至1月12日,累计卖出198.38万股,占滨海能源总股本的
0.89%,成交金额2818.76万元且卖出股票的时间在买入股票后的六个月内。上述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同时,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股份的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滨海能源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王建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3.4.1条、第3.4.2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王建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滨海能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2—对于王建林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15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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