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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盈方微”)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针对终止本次交易进行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及股票交易自查工作,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本次自查期间为公司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7月3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如下:
1、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募集资金认购对象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
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4、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16、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
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公司职工监事傅红慧之配偶肖海国、交易对方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虞芯投资”)相关知情人及标的公司董事刘国扬之配
偶邵奕、标的公司员工张筱、标的公司员工洪家宝、中介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员工熊天昊之父亲熊红云、中介机构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员工郑宇青之母亲孟竹娣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股份变动数结余股数
序号姓名关系交易日期买入/卖出量(股)(股)
公司职工监事2022-08-313000.003000.00买入
1肖海国
傅红慧之配偶2022-09-013000.000.00卖出
2022-12-2230000.0030000.00买入
2022-12-2810000.0040000.00买入
2022-12-2910000.0050000.00买入
2023-01-0420000.0030000.00卖出
交易对方虞芯
2023-01-0510000.0040000.00买入
投资相关知情
2023-01-0510000.0030000.00卖出
2邵奕人及标的公司
2023-01-0920000.0050000.00买入
董事刘国扬之
2023-01-0920000.0030000.00卖出
配偶
2023-01-1025000.005000.00卖出
2023-01-163000.002000.00卖出
2023-01-181000.001000.00卖出
2023-03-071000.000.00卖出
2022-08-221200.001200.00买入
3张筱标的公司员工
2022-08-25700.00500.00卖出
2022-08-22700.00700.00买入
4洪家宝标的公司员工
2022-08-25700.000.00卖出
5熊红云中介机构国信2022-08-255000.005000.00买入
2股份变动数结余股数
序号姓名关系交易日期买入/卖出量(股)(股)证券员工熊天
2022-08-265000.000.00卖出
昊之父亲
中介机构天健2022-08-251000.001000.00卖出
6孟竹娣事务所员工郑
2023-02-091000.000.00卖出
宇青之母亲上述买卖股份的自然人主体及相关人员就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作
出了书面声明与承诺,确认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证,具体如下:
(1)公司职工监事傅红慧及其配偶肖海国
傅红慧及肖海国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1.傅红慧未向肖海国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2.肖海国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盈方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肖海国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盈方微股票的情形。
4.肖海国及傅红慧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盈方微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肖海国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傅红慧及肖海国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交易对方虞芯投资相关知情人及标的公司董事刘国扬及其配偶邵奕“1.刘国扬未向邵奕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2.邵奕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及盈方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
3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邵奕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盈方微股票的情形。
4.邵奕及刘国扬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盈方微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邵奕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刘国扬及邵奕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标的公司员工张筱、洪家宝
张筱、洪家宝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盈方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事项,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盈方微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盈方微股票、从事市场
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4)中介机构国信证券员工熊天昊及其父亲熊红云
熊天昊及熊红云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1.熊天昊未向熊红云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2.熊红云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4易情况及盈方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熊红云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盈方微股票的情形。
4.熊红云及熊天昊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盈方微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熊红云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熊天昊及熊红云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中介机构天健事务所员工郑宇青及其母亲孟竹娣
郑宇青及孟竹娣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1.郑宇青未向孟竹娣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2.孟竹娣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及盈方微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孟竹娣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盈方微股票的情形。
4.孟竹娣及郑宇青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盈方微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孟竹娣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郑宇青及孟竹娣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机构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国信证券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国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2023年7月股票账户证券简称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底持有股数(股)自营业务
盈方微377500.00355400.0022100.00股票账户
根据国信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和说明,国信证券买卖公司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收益互换业务账户,是基于收益互换业务风险对冲需要而进行的操作,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综上所述,国信证券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国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
承诺等文件,公司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自查范围内主体就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买卖股票情
况出具的查询结果,以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方出具的说明,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6经核查,本次交易的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38703)《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38703)、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自查期间买卖盈方微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声
明与承诺等文件,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盈方微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盖章页)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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