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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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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飞天 发表于 2023-8-17 00:00:00 浏览:  8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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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759号关于对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沙尾工业区306栋五层518。
经查明,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青科技”)在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珠海中富于2023年3月24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国青科技于2023年3月22日对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64285200股珠海中富股份(占总股本5%)转让。针对前述事项,珠海中富于2023年3月25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珠海中富于2023年3月2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显示,国青科技于2023年3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37061000股珠海中富股份(占总股本2.88%)。国青科技在就协议转让珠海中富股份行为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前,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停止买卖珠海中富股票。
国青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3.4.1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国青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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