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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作为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的议案》经审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
二、《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经审议,公司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经审议,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的内容,并
1/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审议,公司拟聘任刘淑华女士为财务总监,符合《公司法》和《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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