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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事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经审慎判断后,做出暂缓、豁免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事项的信息泄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九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办人员至少应该在事情发生前三天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及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相关全套资料并确保
提供的资料完整、无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的相关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部门负
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做好相关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的签署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
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三)的填报工作。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义
务人、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发生本制度涉及事项而未报告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情形,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制度生效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4日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申请部门经办人申请时间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有关内幕知情人□是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是否书面承诺保事项知情人名单
□否密□否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批
董事长审批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保密承诺函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深圳市明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
披露具体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知情人登记表登记时间登记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部门/职务获取信息时间获取信息方式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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