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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调整2022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及新增子募投项目的议案
本次调整 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部分募投项目
投入金额及新增子募投项目(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
次调整旨在加快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创新药物研发进度并提
高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调整。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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