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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2证券简称:佳电股份公告编号:2023-04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
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哈尔滨电气动力装
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哈电动装”)5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哈电动装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日前6个月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日,即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
7月18日。
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范围为: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所涉内幕信息的主体;
6、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
具的《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等文件,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累计交易股数截至2023年7月18日姓名证券账户号交易性质
(股)结余股数(股)张华0604923574买入300
3260
张华0604923574卖出2300张华就自查期间买卖佳电股份股票事项出具《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承诺函》:“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本人在前述时点买卖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时未曾知晓本
次重组及本次重组方案等内容/相关信息,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内幕知情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买卖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佳电股份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近亲属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没收本人相应的投资收益。”(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中信建投存在使用自营账户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截至
2023年7月18日合计结余佳电股份股票199220股。中信建投说明如下:
“本公司买卖佳电股份股票基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佳电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公司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公司买卖佳电股份股票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公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综上,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
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结合本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法律顾问核查意见综上,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
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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