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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补充审议受让提亚晨星部分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受让深圳提亚晨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部分份额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原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康玉路和原董事、副总裁王秀琴二人已经离职,退出公司经营的客观情况与公司所达成的共识,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允、自愿、诚信的原则,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于受让提亚晨星部分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补充审议。
1(本页无正文,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王义华肖诚李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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