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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3证券简称:卫宁健康公告编号:2023-076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
3、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
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债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合理性的补充说明公告》及更新后的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6、2022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及1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合计74.1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需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815名调整为812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13247.38万份调整为
13173.28万份。鉴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12名激励对象授予13173.28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权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7、2023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等,鉴于实施2022年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0.1元)同意股票期权(含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行
权价格由5.71元均调整为5.7元。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4256400.00股后的213348054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此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15日。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方法对股票期权(含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股票期权(含首次授予、预留授予)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5.71-0.01=5.7 元。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按照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内容、方法和结果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照《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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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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