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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1保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应在全面深入地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沟通中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3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第十七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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