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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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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扬少 发表于 2023-8-17 00:00:00 浏览:  63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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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指为规避国际业务中涉及汇率波动风险
而进行的外汇衍生工具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上述业务只能以规避风险为目的而进行,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外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二)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国际业务外汇收支总额。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存续期间须与国际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五条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1第六条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2第十一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财务部提出申请;审计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子公司或业务部门:子公司或业务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出外汇收支预测
相关资料及外汇套期保值申请,并提供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子公司总经理或业务部门主管为责任人。
2、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
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按月对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3、审计部: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主管为责任人。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保密制度: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相关人员。
3财务部应当跟踪相关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裁、董事长报告。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亦须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低于”及“超过”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公司如进行其他套期保值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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