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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袁桐年月日(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黄华年月日(此页无正文,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谢兰军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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