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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及服务互供和担保框架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与中航科工签订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产品及服务互供、担保等关联交易是因正常业务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署《产品及服务互供和担保框架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中航电子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杨有红张金昌
________________魏法杰景旭中航电子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杨有红张金昌
________________魏法杰景旭中航电子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杨有红张金昌
________________魏法杰景旭中航电子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杨有红张金昌
________________魏法杰景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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