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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优势和良好的信誉,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8月24日(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魏喆妍邢立广文守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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