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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提交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两项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完
整体现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孙世刚陈菡何燕珍
2023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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