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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向公司管理层了解
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所”)具备相应的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具备较为丰富的证券业务审计执业经验;在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天健会计所遵循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的业务能力,我们认为天健会计所具备继续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开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
综上所述,鉴于天健会计所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的业务能力,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同时结合考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证券监管规定、规章
制度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参考公司以往年度支付天健会计所的审计报酬及市场行情,建议支付其2023年度审计报酬合计110万元(不含税金额,其中:财务审计报酬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20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1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邹雪城周小雄翟洪涛袁振超
签署日期: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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