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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北
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提供关联担保事项,我们事先认真阅读了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司青岛钢研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提供担保,是为保障青岛钢研资金筹措,推动其业务发展,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本次未收取青岛钢研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对青岛钢研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用于归还青岛钢研于2019年与中国钢研签订的2.5亿元的借款合同,不会新增公司为青岛钢研的担保,利率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定价公允、合理,青岛钢研另一股东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且青岛钢研就公司本次对其1.25亿元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事先认真阅读了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提升参股子公司客户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参股子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增加营运资金。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与公司、关联方及参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具有充分独立性。本次评估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洪德王天翼武长海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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