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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7证券简称:深圳能源公告编号:2023-032
公司债券代码:149241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272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2
公司债券代码:149310公司债券简称:20深能01
公司债券代码:149408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676公司债券简称:21深能01
公司债券代码:149677公司债券简称:21深能02
公司债券代码:149742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2
公司债券代码:149926公司债券简称:22深能01
公司债券代码:149927公司债券简称:22深能02
公司债券代码:149983 公司债券简称:22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984 公司债券简称:22 深能 Y2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樟洋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七届九十六次会议、
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按51%股权比例为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洋公司)与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租赁)
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294.4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为樟洋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年12月,樟洋公司完成股东持股比例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持有樟洋公司的股权比例调整为74.52%。经与上海电气融资租赁协商,樟洋公司各方股东均需按变更后的股权比例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公司按
174.52%股权比例为樟洋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本
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863.08099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2023年8月24日召开完成的董事会八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樟洋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日期:2003年8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5456XM。
法定代表人:王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14285.04万美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雍景花园路4号。
经营范围:天然气发电站的建设、经营(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74.52%股权中国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2.34%股权东
莞市樟木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持有3.14%股权。
樟洋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3年6月30日2022年12月31日
项目(未审计)(已审计)
资产总额319141.37282807.56
负债总额284329.68249485.57
其中:
(1)银行贷款总额174950.00144000.00
(2)流动负债总额149526.40113903.88
股东权益34811.6933321.98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2023年1-6月2022年
项目(未审计)(已审计)
营业收入89808.92189861.52
利润总额637.68-21686.10
净利润637.68-21185.7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500.198839.53
2公司持有樟洋公司74.52%股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接持有公司43.91%股权;中国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樟洋公司22.34%股权,蔡国伟、邱焯华分别持有中国港投资有限公司50%股权;东莞市樟木头镇经济发展
总公司持有樟洋公司3.14%股权,东莞市樟木头镇经济联合总社持有东莞市樟木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100%股权。公司与樟洋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樟洋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拟按74.52%的股权比例为樟洋公司与上海电气融资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863.08099万元,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公司按74.52%的股权比例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
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863.08099万元。
(三)担保范围:上海电气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
债权的74.52%,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即《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金)、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及执行费、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应补交的税款等)。
(四)保证期间:按照原《保证合同》执行。即自《融资租赁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融资租赁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经债权人确认《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行终止。
四、董事会意见
樟洋公司自2008年改用天然气发电以来,经营现金流正常,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2018年7月底,樟洋公司“西二线”接气工程已通气,实现了双路气源供应,较之前燃料成本降低,盈利能力提高。
3本次为樟洋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是樟洋公司各股东方按变更后的股
权比例、《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债务本金总额进行的担保范围变更,目的是确保《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正常履行。樟洋公司参股股东中国港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樟木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均同意按变更后的股权比例
为樟洋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董事会审议情况:
(一)同意公司按74.52%股权比例为樟洋公司与上海电气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863.08099万元。
(二)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担保(含本次担保)情况如下表:
项目2023年8月26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单位:人民币万元)1059075.43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比例22.93%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向控股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未对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司董事会八届十次会议决议。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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