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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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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光电: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雪儿白 发表于 2023-8-30 00:00:00 浏览:  8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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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全椒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南大”)16.5398%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全椒南大16.5398%股权,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购入全椒南大16.5398%股权。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
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拟购入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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