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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维: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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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维: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3-8-30 00:00:00 浏览:  8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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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2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8月29日,以10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256名激励对象授予75.6214万股限制性股票。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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