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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奥普特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2.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846.3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249.4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3596.90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8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28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2265号)。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承诺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序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承诺已累计投入项目投资进度号(万元)投入(万元)(万元)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
159573.1259573.1233615.1956.43%
项目华东机器视觉产业园建
230659.7830659.787734.8025.23%
设项目序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承诺已累计投入项目投资进度号(万元)投入(万元)(万元)
3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0940.9930431.029334.7030.17%
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
412483.0812483.087384.9159.16%
心建设项目
5营销网络中心项目5449.905449.905606.78102.88%
6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5000.0015099.62100.66%
合计154106.87153596.9078776.0051.12%
三、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计划结合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在原计划投入“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570.73万元增加“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投资额,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主要为设备投资,调整后的“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总投资额增加至60143.85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本次调整前本次调整后追加投资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承诺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承自有资金投金额金额投资金额金额诺投资金额入金额
59573.1259573.12570.7360143.8559573.12570.73
(二)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原因
2023年2月,公司搬迁至新址办公及生产,即“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实施地址。截止目前,“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已部分投入使用并产生效益。鉴于公司原旧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生产设备尚有使用价值,为充分利用现存生产设备,保证公司产品产能产量,公司原旧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生产设备一并搬入新址,投入“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中使用。
截至2023年2月28日,公司原旧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尚有使用价值的生产设备账面价值为570.73万元,投入“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后,该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由59573.12万元增加至60143.85万元。四、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影响及风险提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
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事项已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
情况和内外部情况,并经审慎研究。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
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内外部影响因素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钦军唐永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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