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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对《关于终止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系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终止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林林、徐亚明、钱彦敏2023年8月30日(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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