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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系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林林、徐亚明、钱彦敏2023年8月30日(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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