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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十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是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是本次对“32万吨/年丁辛醇及丙烯酸酯项目”投资主体广西
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是与关联方同比例现金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们同意公司十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独立董事:管一民李垣龚晓航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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