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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有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前,依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仔细研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和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为:本次拟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此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
张宏亮魏先华王定健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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