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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增加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系公司生产经营
中正常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增加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魏飞、汤一诺、傅穹、王纪伟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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