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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
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项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业务操作规则第四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安全、有
效、审慎的原则,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相关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交易合约
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的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从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筹集资金、操
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
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部负责该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需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进
行研究与分析判断,提出开展、中止、展期该业务的建议。
2.销售部门和采购部门根据客商订单预测外币收(付)款。
3.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为规避汇率风险,结合销售部及采购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报告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审核。
4.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5.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
融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相应业务申请书。
6.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
7.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上报总经理及董事长。
8.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9.审计部负责监督和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并将审
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人员必须
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第十九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理,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公司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及损益情况,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已亏损金额或预计亏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10%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财务部门必须立即向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
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及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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