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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也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符合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额。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燕琴邓定远陈桂林
2023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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