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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戴国骏、毛卫民、缪兰娟
2023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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