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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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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春风桃李花开日 发表于 2023-9-4 00:00:00 浏览:  5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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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29号
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吴丹毛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吴丹毛,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2023年4月22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的配偶黄卓于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
7月21日期间、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其中,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合计买入80000股、买入金额649308.50元,卖出
20000股、卖出金额204162.90元;2022年10月17日至2023年
2月22日期间,合计买入40000股、买入金额349655.92元,合
计卖出100000股、卖出金额672411.00元。截至公告日,黄卓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根据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的配偶黄卓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
1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吴丹毛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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